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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

發言日期

111/06/15

發言時間

15:56:59

發言人

吳鴻基

發言人職稱

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3-5781-970

主旨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符合條款

第21款

事實發生日

111/06/15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陳興海 董 事:張明鑒 董 事:黃嘉能 獨立董事:沈維民 獨立董事:郭泰豪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從事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表決後通過。 贊成權數:166,726,297 反對權數:88,700 棄權/未投票權數:11,311,150 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78,126,147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無。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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