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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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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日期 |
114/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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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時間 |
15:0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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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吳鴻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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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職稱 |
特別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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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電話 |
03-578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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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聯貸銀行團簽訂聯貸合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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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10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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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日 |
114/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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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4/01/15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聯合授信銀行團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5年。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總額度新臺幣30億元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充實中期營運資金及償還金融負債。 10.具體目的:充實中期營運資金及償還金融負債。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