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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2

發言日期

114/10/29

發言時間

15:06:14

發言人

吳鴻基

發言人職稱

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3-5781-970

主旨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4/10/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10/29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9/0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9月4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 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月28日) 起,至到期日(115年10月27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 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 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 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 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令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 第3項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 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月28日) 起,至到期日(115年10月27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 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 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 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 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前項依法停止 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將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限,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限內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本頁為本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之資訊揭露內容,並同步發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如本頁內容有修正或更新,將同步公告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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